2025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分局公布绍外管罚〔2025〕2号行政处罚,对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0.22万元商业银行。

处罚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十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印发)第四条商业银行。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商业银行。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