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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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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一十条
本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行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行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行,供股东查阅,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行按照有关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行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行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行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行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本行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一般准备金;
(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东红利,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或者转增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25%。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行可采取现金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以股份方式分配股利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或备案本行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二十条
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内部审计体系,确保内部审计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并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程序、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本行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向经营管理层和监事会通报。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监事会、行长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行聘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行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行聘用、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和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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